2006年7月2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有效吗

  陈先生问:
  我与宋某等6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。3个月前,宋某因故要转让股权,为规避我们的优先购买权,宋某和其朋友在“同等条件下”做起了文章,即签订了两份合同:一份是高价转让,对我们进行公开;一份是实价转让,对我们进行了隐瞒。从而迫使我们放弃了优先购买权,直到近日我们才得知事情真相。请问,该转让是否有效?
  本报作答:这里涉及到一个阴阳合同,阴阳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时,出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,除了价格条款存在差异外,两份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。此类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人为地抬高了股权转让的“同等条件”,属于恶意串通,即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共同实施该行为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……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”。因此,你们可以诉请法院确认“阳合同”无效,并按照“阴合同”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。